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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6 17:44:53      来源:未知

苏住建建〔2019〕49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5号)精神,为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改进我市改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试生产”环节。市住建局不再对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实行资质预审和“试生产”管理。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做好资质初审工作。

二、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达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标的,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提请发证部门撤回资质证书。

三、规范混凝土市场行为。严禁无资质企业违法违规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必须使用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并与生产企业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各地住建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无资质混凝土企业生产的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一经查实无资质混凝土企业生产的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应对项目进行全数检测,工程项目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相关责任方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监理企业要严把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关,发现无资质混凝土企业生产的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的,要及时制止并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有序竞争,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销售产品;任何单位与组织不得通过约定、协商等方式限制市场竞争。各市、区应加强对进入我市供应预拌混凝土的外省、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管理,严把质量关。

四、实行混凝土企业综合信用考核。我局将加强信用管理,强化“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综合资质、人员、试验室管理、质量管理、绿色生产、全市各地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检查情况,量化形成信用得分,并进行排名,排名先后顺序作为企业年度综合考评等级的依据。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