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
1058号房地产大厦560-561室
电话:0512-68320026
E-mail:1426348528@qq.com
1058号房地产大厦560-561室
电话:0512-68320026
E-mail:1426348528@qq.com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防止海砂进入建筑工地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5 10:02:00 来源:未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防止海砂进入建筑工地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6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迅速采取行动。各市、区住建部门及其工程质监机构要充分认识使用氯离子超标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预制构件对建筑工程耐久性的严重危害,切实把加强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的质量监管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抓实、抓细、抓好。要迅速行动,制定切实可行的排查方案和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的生产、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剩盲区,坚决杜绝海砂作为原材料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进入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二、落实制度,履行主体责任。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要加强对黄砂等建筑原材料的质量管理工作,在投入使用前,要严格按照《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以下简称《标准》)规定,检测黄砂氯离子含量,对超出《标准》规定范围的,该批次黄砂一律不得投入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预制构件出厂时,生产企业应向施工单位提供齐全、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必须包含氯离子含量检测报告),质量证明文件不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预制构件产品不得销售出厂。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要加强现场建筑用砂的质量管控,严格执行进场验收和使用前的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对未经验收、检测或验收、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用于在建建筑工程。检测机构对建筑用砂要严格按《标准》规定、按批次要求开展检测,对检测发现氯离子含量超标的,要及时通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并报告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加大力度,严肃查处到位。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预制构件企业的动态监管,如检查发现违规使用海砂的,要采取通报批评、暂停生产、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企业资质等行政处罚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结果。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在建工程的质量监管,如发现在建工程有违规使用海砂的,要立即责成停工,并返工处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满足耐久性要求和重要使用功能。
四、认真总结,及时报送信息。请各市、区住建部门及其有关单位于2018年1月5日前将制定的“防止海砂进入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专项方案”和专项检查形成包括检查的生产厂家和施工项目数、有无发现违规使用海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违法违法行为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等内容的书面材料(需加盖本部门公章)和电子文档报送至市住建局质安处。
联系人:吴庆;联系电话:0512-65230932;电子邮箱:1927048256@qq.com。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防止海砂进入建筑工地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25日